(2017)川0104民初6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与何虎、杨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何虎,杨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650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号。负责人:王兴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青聪,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虎,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X。被告:杨珉,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与何虎、杨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负担。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孟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