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萧稳安与张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稳安,张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1664号原告:萧稳安,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张帅,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萧稳安与被告张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萧稳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萧稳安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萧稳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栗德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怡打印:相丽华校对:李兴梅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