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4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陶建明、韦道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建明,韦道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陶建明。被执行人韦道快。申请执行人陶建明与被执行人韦道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2017)桂1224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道快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陶建明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韦道快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7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韦道快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当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同日,被执行人韦道快偿还申请执行人陶建明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7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0元、申请执行费64元。据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4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宗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继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