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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孙启浩与杨晨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浩,杨晨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张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王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卓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921民初662号原告孙启浩,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枣庄市×××,系×××/×××号半挂货车车主。被告杨晨光,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蓟县,系×××/×××号半挂货车车主。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王晓光,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天津市蓟县康平路105号、107号、109号。被告张明,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系×××/×××号半挂货车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张友林,系该公司经理。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八一街60号。被告王海,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系张利彪驾驶车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何瑞光,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中心开发区希望8A(昆区希望小区)。原告孙启浩诉被告杨晨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张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王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孙启浩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晨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张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王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启浩撤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计2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朱逊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