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8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彭纯健闰琼与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纯健,闫琼,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8198号原告:彭纯健,男,汉族,1986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闫琼,女,汉族,1985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坪桥横街谢陈路大公馆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5640M。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彭纯健、闫琼诉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彭纯健、闫琼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纯健、闫琼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纯健、闫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彭纯健、闫琼负担。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茂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