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德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海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刑初20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海,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满江红街。2017年8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30日经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肇源县看守所。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耀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我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李德海在肇源县解放村南侧小河沿边的一个树林带内现场收购原油,并当场支付现金。2017年8月19日,肇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巡逻时发现藏匿原油地点,当场将被告人李德海抓获,现场起获原油1010袋,重24.9吨,价值人民币59,560.80元,案发后涉案原油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十采油厂。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德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指认照片、涉案车辆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返还清单、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卡口信息查询、原油价格证明、原油回收证明、收油凭证、化验报表、提取笔录、情况说明、证明2份、工作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证人张某某、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德海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讯问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海非法收购原油,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德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赃物缴回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德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思朋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