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继成、柳思香与刘彦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成,柳思香,刘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351号��请执行人刘继成,男,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柳思香,女,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刘彦,男,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刘继成、柳思香与刘彦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继成、柳思香为与被执行人刘彦达缓和矛盾,搞好家庭关系,向本院申请撤销依据(2017)云2323民初79号民调解书对刘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323执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沈锡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