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终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云才犯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云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终253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云才,男,1965年3月12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梨树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云才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吉0381刑初39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云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云才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刘云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刘云才撤回上诉。二、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刑初3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声审判员 董 岩审判员 田永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宏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