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某1与刘某、赵某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刘某,赵某2,方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863号原告:赵某1,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龙,十堰市张湾区红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赵某2,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方某,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原告赵某1与被告刘某、赵某2、方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赵某1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赵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