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王亚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王亚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4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人田园,行长。被执行人王亚昆,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亚昆名下陕A0XT06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敖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