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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6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史某、徐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徐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6676号原告:史某,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徐某,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徐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计1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庆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