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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9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达茂、李德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达茂,李德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9783号原告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6号鸿发大厦办公901。法定代表人麦美娥。委托代理人房士佳、陈宏亮,均系广东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达茂,女,汉族,1985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被告李德球,男,汉族,1974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达茂、李德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林永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敏玲书 记 员 黄伟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