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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632崔新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新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63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新闯,男,1991年1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山东省定陶县。被告人崔新闯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陆倩,苏州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新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新闯及辩护人陆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崔新闯醉酒后驾驶鲁R×××××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长和路金龙村村委南50米处,碰撞护栏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护栏受损。被告人崔新闯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6mg/100ml。被告人崔新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被告人崔新闯赔偿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金龙村委会人民币2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新闯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赔偿调解书,证人袁某、郭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新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崔新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以上述从轻、酌情从轻量刑情节为由,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崔新闯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新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育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