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申让与朱会军、符安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申让,朱会军,符安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815号原告:李申让,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8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农民。被告:朱会军,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6日,住凤翔县,农民。被告:符安娃,男,汉族,约46岁,住宝鸡市陈仓区,农民。本院在审理李申让与朱会军、符安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申让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申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申让负担。审 判 员 巨盼盼代理审判员 允 靖人民陪审员 杜启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