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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申让与朱会军、符安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申让,朱会军,符安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815号原告:李申让,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8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农民。被告:朱会军,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6日,住凤翔县,农民。被告:符安娃,男,汉族,约46岁,住宝鸡市陈仓区,农民。本院在审理李申让与朱会军、符安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申让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申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申让负担。审 判 员  巨盼盼代理审判员  允 靖人民陪审员  杜启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