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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5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徐某1与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132号原告:徐某1,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徐某2,女,1956年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徐某1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1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徐某1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牛清洁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