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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奉新县星辉亮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奉新县星辉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771号原告: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奉新县星辉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奉新县。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奉新县星辉亮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奉新县星辉亮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奉新县星辉亮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