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融峰建材经销部与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徐兆兵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融峰建材经销部,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徐兆兵,朱学军,周向阳,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2135号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融峰建材经销部。组织机构代码:L2810XXXX。经营者:杨静峰,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碱滩村***号。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花,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丰,总经理。被告:徐兆兵,现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朱学军,现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周向阳,37岁,现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庆福,总经理。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永传,董事长。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融峰建材经销部与被告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徐兆兵、朱学军、周向阳、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融峰建材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融峰建材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1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融峰建材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白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其木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