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91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霍志明、王观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志明,王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财保40号申请人:霍志明,男,199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厚秀,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王观云,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申请人霍志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观云驾驶的鲁J×××××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为其财产保全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观云驾驶的鲁J×××××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霍志明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汝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