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1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怀志与陈永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志,陈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怀志,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生,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陈永华,男,汉族,1972年4月6日生,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张怀志与被执行人陈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982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已扣留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应得租金28000元,因该租金未到期,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