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解廷贵与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618号郝敏:你与申请执行人解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2016)晋0824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解廷贵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归还申请执行人解廷贵借款126700元及利息(其中53700元利息自2013年7月6日起算;73000元利息自2013年11月26日起算,均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解廷贵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承担案件受理费2840元,执行费1801元;(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审判长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