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2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大悟县宇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颜冬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悟县宇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颜冬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大悟县宇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大道天时街。法定代表人但义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颜冬香,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悟县宇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冬香义务帮工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鄂092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颜冬香自动履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2执4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谈华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