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30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龙胜手机市场宏达汇信通信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龙胜,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021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晋飞,北京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蔚大尉,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龙胜手机市场宏达汇信通信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JJX9W6B。经营者周运飞。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家俊,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欢,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龙胜手机市场宏达汇信通信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铃铃人民陪审员 蒋如秋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华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