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李之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522执保458号申请保全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李之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9月15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保全过程中,于2017年9月1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李之生在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粟山支行6221690205021285081账户上的存款27328.71元,至今无其他可供保全的存款。至此,本案已依法部分保全完毕。执行员 郭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