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文彬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彬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刑初381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文彬,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5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奉文立,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彬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4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艳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某3、人民陪审员唐远绣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梦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文彬及辩护人奉天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周文彬与张某1、文某2合伙开发永州市糖酒副食品公司原宿舍翻建改造项目。根据协议,被告人周文彬与张某1共同分得701、703、705等12套房屋。2015年,张某1因吸毒被强制戒毒,这12套房子没有具体分配到个人。2016年5月,张某1强制戒毒期满被释放,被告人周文彬告知张某1出售了张某1的部分房屋,只剩701、703房屋没有出售。被告人周文彬谎称701、703、705房屋是自己的,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6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周文彬与秦某签订住房出售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冷水滩区珍珠路的原永州市糖酒副食品公司宿舍1单元701号房,面积141平方米,单价567元/平方米,总价8万元出售给秦某,交房时间为2016年3月11日。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周文彬与周某签订住房出售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冷水滩区珍珠路的原永州市糖酒副食品公司宿舍1单元701号房,面积141平方米,单价710元/平方米,总价10万元出售给周某,交房时间为2016年9月22日。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周文彬与刘某签订住房出售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冷水滩区珍珠路的原永州市糖酒副食品公司宿舍1单元701号房,面积141平方米,单价710元/平方米,总价10万元出售给刘某,交房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前。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周文彬与唐某1签订住房出售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冷水滩区珍珠路的原永州市糖酒副食品公司宿舍1单元701号房,面积141平方米,单价350元/平方米,总价5万元出售给唐某1,交房时间为2016年11月29日前。2、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周文彬与秦某签订住房出售合同,约定将位于冷水滩区珍珠路的原永州市糖酒副食品公司宿舍2单元703号房,面积128平方米,单价782元/平方米,总价10万元出售给秦某。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周文彬与郑某2签订住房出售合同,约定将位于冷水滩区珍珠路的原永州市糖酒副食品公司宿舍2单元703号房,面积128平方米,单价468元/平方米,总价6万元出售给郑某2,交房时间为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周文彬与刘某签订住房出售合同,约定将位于冷水滩区珍珠路的原永州市糖酒副食品公司宿舍2单元703号房,面积128平方米,单价782元/平方米,总价10万元出售给刘某。3、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周文彬与文某1签订房屋出售合同,约定将位于冷水滩区珍珠路的原永州市糖酒副食品公司宿舍1单元705号房,面积125平方米,作价10万元出售给文某1。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周文彬与杨某签订住房出售合同,约定将位于冷水滩区珍珠路的原永州市糖酒副食品公司宿舍1单元705号房,面积125平方米,门面自西向东后面第3号,面积18平方米,房屋单价1481元/平方米,总价185200元,门面单价2800元/平方米,门面总价50000元售给杨某。签订合同后的当天,被害人刘某等人就将房款付给了被告人周文彬,但是被告人周文彬并没有将房子及时交付给被害人。被告人周文彬将以上资金挥霍一空,主要用于赌博和偿还赌债。被害人见合同到期,要求被告人周文彬履行合同或者偿还资金。被告人周文彬无力偿还,便失去联系,四处逃匿。被害人发现被告人周文彬一房多卖,遂于2017年3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周文彬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湖南潇湘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珍珠路原永州市糖酒副食品公司房改房评估,平均单价为1782元/㎡。被告人周文彬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周文彬诈骗刘某的20万元、文某1的10万元应当认定为借款,被告人周文彬属于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上事实,被告人周文彬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住房出售合同、房屋出售补充协议、户籍证明、分房协议、借款协议等书证,证人黄某、张某2、张某1、文某2、潘某、唐某2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文某1、周某、秦某、郑某1、唐某1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周文彬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明显低于市场价,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文彬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文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文彬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文彬诈骗刘某的20万元、文某1的10万元应当认定为借款的辩护意见,因为被告人周文彬明知701、703、705不属于自己一个人所有,还采取明显低于市场价很多的价格出售,利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文某1的财物。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周文彬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文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文彬退赔刘永祁20万元、周海民10万元、秦小林18万元、唐勇5万元、郑华清6万元、文载研10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唐丽华人民陪审员 唐远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