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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4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沈阳发达货运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沈阳发达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40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286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大庄村南。被执行人:沈阳发达货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77XXXX,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99号。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与沈阳发达货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京0115民初78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发达货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5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2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沈阳发达货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15执40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占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