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杭州劲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湖南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袁甫新、肖竣卿、康志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劲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湖南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袁甫新,肖竣卿,康志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383号申请人杭州劲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邱代伦。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卫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瑶。被申请人湖南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志东。被申请人袁甫新。被申请人肖竣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承善(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康志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特别授权)。原告杭州劲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被告湖南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袁甫新、肖竣卿、康志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劲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卢阳镇下坪乡葛庄村(S223省道)9套办公楼、生产及配套用房地产(房产证号为:中房权证下坪乡字第7130000**号;中房权证下坪乡字第7130000**号;中房权证下坪乡字第7130000**号;中房权证下坪乡字第7130000**号;房权证中房字第0372**号;房权证中房字第0372**号;房权证中房字第0372**号;房权证中房字第0372**号;房权证中房字第0372**号;土地证号:中方国用(2013)第出226、中方国用(2013)第出2**号);2、查封被申请人袁甫新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8号万事家景园2、3栋地下商场118号、121号(产权证号00572576、00572573)及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8号万事家景园7栋1101号房产(产权证号00599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12016033900302460171)为申请人杭州劲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劲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卢阳镇下坪乡葛庄村(S223省道)9套办公楼、生产及配套用房地产(房产证号为:中房权证下坪乡字第7130000**号;中房权证下坪乡字第7130000**号;中房权证下坪乡字第7130000**号;中房权证下坪乡字第7130000**号;房权证中房字第0372**号;房权证中房字第0372**号;房权证中房字第0372**号;房权证中房字第0372**号;房权证中房字第0372**号;土地证号:中方国用(2013)第出226、中方国用(2013)第出2**号);二、查封被申请人袁甫新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8号万事家景园2、3栋地下商场118号、121号(产权证号00572576、00572573)及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8号万事家景园7栋1101号房产(产权证号005993**)。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查封财产由使用权人保管,允许使用,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宏勇人民陪审员 向莱茵人民陪审员 沈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雷金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