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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某与贺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贺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331号原告:马某,女,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系四平市艾迪教育咨询学校教师,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贺某,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系辽宁省朝阳军分区喀左县人民武装部干部,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贺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400元。审判长  魏福中审判员  米丽宏审判员  王富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