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某与贺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贺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331号原告:马某,女,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系四平市艾迪教育咨询学校教师,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贺某,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系辽宁省朝阳军分区喀左县人民武装部干部,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贺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400元。审判长 魏福中审判员 米丽宏审判员 王富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