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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55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成武奇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张长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武奇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张长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59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滕明,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成武奇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文亭街东段138号。法定代表人:张长恩,经理。被申请人:张长恩,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滕明与被申请人成武奇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张长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鲁1311民初55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成武奇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张长恩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滕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成武奇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张长恩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黎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淑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