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55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成武奇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张长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武奇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张长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59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滕明,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成武奇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文亭街东段138号。法定代表人:张长恩,经理。被申请人:张长恩,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滕明与被申请人成武奇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张长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鲁1311民初55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成武奇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张长恩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滕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成武奇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张长恩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黎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淑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