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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周永波与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周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2民初4515号原告:周永波,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周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周庄村。法定代表人:周永法,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平,山东九州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永波与被告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周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永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被告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周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周永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永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款22802.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自1985年至2000年12月份期间,我在被告处担任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职务。截止2000年12月份,被告欠我工资款58000.00元,此后被告陆续支付给我部分工资,现尚欠我工资款22802.40元迟迟未予支付。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周庄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我单位现尚欠原告工资款22802.40元属实,我单位每年都支付给原告一定数额工资。原告在任职期间从他人处借款60000.00元给村委会用,原告事后从财务处提取款项82000.00元,根据村委会账目记载其中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12000.00元,原告自称剩余10000.00元用于偿还涝滩村委会的借款利息,但经过与涝滩村委会对账,并无此事。原告还在任职期间经手销售价值23107.50元的海带,村委会至今没有收回货款。现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在兑除工资款后支付被告所欠往来款10305.1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在1985年至1999年期间,原告在被告处担任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职务。在原告任职期间,被告拖欠原告部分工资,现尚欠原告工资款22802.40元。因被告提出的反诉事项涉及原告的职务行为,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庭审中已告知被告不予合并审理。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2802.40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所欠工资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周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周永波工资款22802.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0元,由被告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周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绍先人民陪审员  毕重文人民陪审员  隋之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