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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执1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康某某、樊某某、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康某某,樊某某,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3执19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康某某被执行人:樊某某被执行人: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康某某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壹品瀚景一单元2103号房产、担保人胡某某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19号院壹品瀚景1幢1115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1451**】、洛龙区古城路29号院C7幢1-1702【洛房权证市字第003246**】。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康某某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壹品瀚景一单元2103号房产、担保人胡某某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19号院壹品瀚景1幢1115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1451**】、洛龙区古城路29号院C7幢1-1702【洛房权证市字第003246**】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