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终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雷某、姜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某,姜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崟通木业”店内。上诉人雷某、姜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某、姜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雷某、姜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某、姜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上诉人雷某、姜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张晓昌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