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普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赵信翔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普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信翔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普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98号。法定代表人:徐菊茹,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信翔,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上海普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16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普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诉请均是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争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公司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一直是在浦东。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劳动合同及租赁承包合同的修正协议可以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该地址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