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付金香与陈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金香,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1执535号申请执行人:付金香,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被申请人:陈国华,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付金香与被执行人陈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国华所有在农行孝昌支行的存款20430元予以扣划,孝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92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92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理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晏由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