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860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承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8601刑初25号公诉机关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李承和,男,1968年4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2O09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看守所。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福铁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承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承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7日7时许,被告人李承和在泉州火车站进站口,趁被害人陈某1排队检票进站不备,紧跟其身后,窃取其置于裤子左后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2235元,随后逃离现场。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承和在泉州市泓佳商务宾馆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12日,李承和在其亲属协助下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承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证人陈某2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承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李承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承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亲属协助下退出全部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承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赃款人民币二千二百三十五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邱晓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许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