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迪与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迪,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2842号原告:杨迪,女,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住所地安达市正阳一道街北海达商场三楼。经营者:洪万建,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亮,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原告杨迪与被告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迪、被告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返还会员费1,293.6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2日,杨迪在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处办理会员年卡,交付会员费1,100.00元,2016年8月份,办理年卡升级金卡,补交会员费1,000.00元,两次共交付会员费2,100.00元,会员卡使用年限为3年,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为杨迪出具收据二张,截止到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停业,金卡共用去806.40元,剩余675天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没有提供服务,共计1,293.60元,2017年7月5日,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贴出闭店关门通知,杨迪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返还会员费共计1,293.60元。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辩称,需要杨迪提交收据,没有收据,不能证明杨迪交过钱,也不能证明没有给杨迪返还过钱。本院认为,杨迪在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交纳了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三年会员费2,100.00元,其中有899.00元是以刷卡的形式交付的会员费,杨迪提供的会员名单亦可以证明其是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的会员,且杨迪提交的会员卡880623与会员名单中的会员卡卡号一致。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应在双方签订的协议范围内履行义务,为杨迪提供健身服务,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于2017年3月23日以维修的名义停业,7月5日贴出闭店通知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现仍不能正常营业,不能继续为杨迪提供健身服务,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退还未能为杨迪提供健身服务的会员费1,022.00元[1,100.00元-1,100.00元/365天×210天]+[1,000.00元-2,100.00元/(365天×3年)×232天],双方服务合同终止。杨迪要求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退还剩余会员费1,293.60元的请求计算有误,不予支持;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认为杨迪没有提交收据证实交过款,不同意返还剩余会员费,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退还杨迪会员费1,022.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存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