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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与杜相荣、彭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杜相荣,彭红梅,杜云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3民初28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新衢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吾利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文龙,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杜相荣,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彭红梅,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杜云龙,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与被告杜相荣、彭红梅、杜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杜相荣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截止2017年9月5日的利息8307.30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被告彭红梅、杜云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认被告杜相荣曾于2017年4月和2017年9月分两次共偿还利息300.5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相荣、彭红梅、杜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杜相荣于2015年10月9日到原告处贷款10万元,约定按月结息,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10月8日。被告彭红梅、杜云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放款后,被告杜相荣未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现被告杜相荣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2016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计算所得的利息中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00.56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相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计算所得的利息中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00.56元);二、被告彭红梅、杜云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1233元,由被告杜相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被告彭红梅、杜云龙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袁凤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宣文代书记员 傅舟婷申请执行期间二年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