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建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32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坤,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专科文化,罗平县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罗平县,无前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被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碧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陈建坤驾驶云D×××××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罗平县人民医院沿九龙大道向罗某革大道方向行驶,21时许,行驶至罗某革大道“银泰酒店”门口路段时,与行人皇某相撞,造成皇某受伤及云D×××××号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陈建坤隐瞒事故事实指使他人顶替驾车逃逸。经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皇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建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自首情节,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建坤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陈建坤驾驶云D×××××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罗平县人民医院沿九龙大道向罗某革大道方向行驶。21时许,行驶至罗某革大道“银泰酒店”门口路段时,与行人皇某相撞,造成皇某受伤及云D×××××号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陈建坤隐瞒事故事实指使他人顶替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皇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应交警部门的传唤,于2017年7月4日主动到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建坤赔偿了受害人皇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5488元,取得了被害人皇某的谅解,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建坤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皇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建坤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人重伤、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建坤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皇某的谅解,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建坤免予刑事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建坤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伟伦人民陪审员 敖士忠人民陪审员 蒋本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