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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9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张欣、张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张欣,张翠,王建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9563号原告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范丽燕,女,系该会负责人。被告张欣,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翠,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系被告张欣之妻子。被告王建国,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诉被告张欣、张翠、王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向原告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应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