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恢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马某、沈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沈某1,沈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恢33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26岁,汉族,农民,住利辛本县,被执行人:沈某1,男,47岁,汉族,村干部,住利辛县,被执行人:沈某2,24岁,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沈某1、沈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沈某1、沈某2长期不在家,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守国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胡 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汝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