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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徐合刚与突泉县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友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合刚,突泉县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友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989号原告:徐合刚,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兰浩特市。身份证号码:×××。被告:突泉县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继军,经理。被告:李友臣,男,47岁,汉族,个体,住突泉县。原告徐合刚与被告突泉县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友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徐合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合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合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090.00元,减半收取计1,545.00元由原告徐合刚负担。审判员  张国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馨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