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徐合刚与突泉县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友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合刚,突泉县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友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989号原告:徐合刚,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兰浩特市。身份证号码:×××。被告:突泉县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继军,经理。被告:李友臣,男,47岁,汉族,个体,住突泉县。原告徐合刚与被告突泉县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友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徐合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合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合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090.00元,减半收取计1,545.00元由原告徐合刚负担。审判员 张国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馨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