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6265940D。法定代表人:徐成胜,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以北潍安路以西(创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7937967XR。法定代表人:蔡祈敢,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89723521。法定代表人:蔡祈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执行案号:(2015)淄执字第65号],于2017年8月14日至15日在淘宝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88号“君临天下”45幢29套房产[详见淄瑞估字(2017A)第059号评估报告]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940320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88号“君临天下”45幢29套房产[详见淄瑞估字(2017A)第059号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