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陕西济钢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泽华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敬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济钢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泽华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敬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济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73号3号楼204室。法定代表人:陈小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祥,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蒙,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泽华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杨家村25号,现营业场所咸阳市世纪大道华宇西区蓝郡西区郡朗A座2201室。法定代表人:李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常喜,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敬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高科绿水东城*期**幢***室。法定代表人:苟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灵芝,女,汉族,1981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正苑小区B座904室。法定代表人:王海瑞,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华银大厦1407室。法定代表人:周宜东,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陕西济刚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泽华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敬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淳化县人民法院(2016)陕0430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淳化县人民法院(2016)陕0430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淳化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济刚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7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南文光审判员 张 雯审判员 路晓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