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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四川省远亨化工有限公司、陈忠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四川省远亨化工有限公司,陈忠良,马琼辉,颜其辉,马健,马均,何乐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2074号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丁慧华,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省远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工业集中发展区(天池镇国华路14号二幢附2号)。法定代表人:陈忠良,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忠良,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马琼辉,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颜其辉,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马健,男,1971年9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马均,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何乐琼,女,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马琼辉、颜其辉、四川省远亨化工有限公司、马健、马均、何乐琼、陈忠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琼辉、颜其辉、四川省远亨化工有限公司、马健、马均、何乐琼、陈忠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琼辉、颜其辉、四川省远亨化工有限公司、马健、马均、何乐琼、陈忠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马琼辉、颜其辉、四川省远亨化工有限公司、马健、马均、何乐琼、陈忠良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钟 伟审判员 梁小龙审判员 尹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