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祖丕奇、陈炳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祖丕奇,陈炳福,林有财,顺昌县久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祖丕奇,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申请人:陈炳福,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林有财,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顺昌县久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洋墩乡路马头村。法定代表人林有财,董事长。祖丕奇、陈炳福申请执行林有财、顺昌县久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闽0721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有财、顺昌县久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祖丕奇、陈炳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4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受理费为3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工商、车辆、房屋、土地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林有财、顺昌县久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从2014年10月分至2017年期间,作为被执行人共有约12件累计欠款约315万元及相应利息。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林有财、顺昌县久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林有财名下没有存款,顺昌县久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及机器设备也被我院依法查封,其房产抵押给了建行顺昌支行500万元,机器设备也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财产设备较多且复杂。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从2014年10月分至2017年期间,作为被执行人共有约12件累计欠款约315万元及相应利息。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林有财、顺昌县久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林有财名下没有存款,顺昌县久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及机器设备也被我院依法查封,其房产抵押给了建行顺昌支行500万元,机器设备也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财产设备较多且复杂。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彪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欠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