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x、王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王x,宋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陈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被执行人:王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被执行人: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陈x诉被执行人王x、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邱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0民初9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东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江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