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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x、王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王x,宋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陈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被执行人:王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被执行人: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陈x诉被执行人王x、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邱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0民初9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东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江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