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关于刘文秀组织卖淫犯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人民法院,刘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780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文秀本院在执行组织卖淫犯罪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文秀正在服刑,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林审判员 李忠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