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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烟台金域邦家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烟台金域邦家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220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号。负责人:祝威,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刚、杨新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烟台金域邦家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88号B区二层。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娜,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烟台金域邦家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顾 鸿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