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陕西煜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铁真、铁克信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煜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铁真,铁克信,马少卫,仇恒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051号原告陕西煜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白庙东村1号。法定代表人王红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权,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真,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铁克信,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马少卫,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回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华,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恒涛,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博,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煜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铁真、铁克信、马少卫、仇恒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煜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煜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煜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42元,原告陕西煜丰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7521元,由原告陕西煜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宏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李培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