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26民督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淑明与李德松督促支付令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淑明,李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2926民督33号申请人:吴淑明,女,汉族,1966年7月3日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拜城县。被申请人:李德松,男,汉族,1982年11月14日生,个体户,现住拜城县。申请人吴淑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李德松于2017年7月分三次向申请人借款共计16000元,至2017年9月10日陆续归还11000元,对剩余5000元出具欠条并承诺9月18日归还,后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被申请人李德松给付申请人吴淑明剩余欠款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德松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吴淑明欠款5000元。申请费16.7元,由被申请人李德松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世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