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0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倪鸣远与江方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鸣远,江方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0369号原告:倪鸣远,男,199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江方锐,男,199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原告倪鸣远与被告江方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倪鸣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1元,减半收取50.01元,由原告倪鸣远负担。审 判 员 高晓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盛雨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