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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0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倪鸣远与江方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鸣远,江方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0369号原告:倪鸣远,男,199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江方锐,男,199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原告倪鸣远与被告江方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倪鸣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1元,减半收取50.01元,由原告倪鸣远负担。审 判 员 高晓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盛雨梦 关注公众号“”